浙江嘉兴。女子通过外卖平台在一家炸串店点了份外卖,其中一份鸡柳棒她吃了几口,发现里面包裹的面粉太厚了,就给店家打了差评,结果店家回复了一句“土犬”,这个词,让女子感觉受到了侮辱,可找到店家,对方非但不认为自己有错,还表示:这是内心的真实表达。
当天,女子小王在这家炸串店点了40多块钱的外卖,在吃鸡柳棒时,她发现鸡肉很少,大部分包裹的都是面粉,然后就给了差评,不过内容中,她特意写到,这个差评是个鸡柳棒的,就是一个面坨子。
谁知店家非但并没有道歉,反而直接在差评下面回怼了一句“土犬”。在小王看来,对方的做法,已经侮辱了她的人格,而且自己之前也在这家店点过两次,之前给的还是好评。现在想想,非常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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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找到记者,希望一起去店家讨要一个说法,她要求店家当众进行道歉,并且赔偿500块钱,作为侵犯人格尊严的赔偿。
不过记者在拨通了商家负责人的电话后,对方却有些情绪激动,表示他做出的那个回复,就是对客户最真实的内心表达。当记者提出小王之前也给过好评,并不是针对店里,希望好好协调时,负责人直接回复:“你别跟我搞这种了,我不接受任何协调,你让他报警”
最后,小王将此事反映给外卖平台,平台表示会对商家进行扣分的处罚,一旦分数没有了,会终止和商家的合作。
有一说一,就女子的评论和图片来看,这个差评并不冤枉,这个鸡柳棒的面粉确实有点太多了。我个人猜测,或许是店家认为这种商品是半成品,女子有些针对他。但是必须要知道一点,就是女子如何评价,是她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口味,女子的评论只是针对鸡柳棒,属于表达自己的看法,也没有使用过激的言辞,没有贬低商家的意思,也没有丑化商家的行为。评价不算对商家名誉权的侵犯,更何况消费者之前还给过好评,那说明她的评价都是针对商品的。
作为商家,哪怕你敷衍的回复一句“下次改正”,这起码也是一个态度,但你用“土犬”来回复,这句话很难被人理解为一个善意回复,而且要知道,平台中是有敏感字屏蔽功能的,不然回复的可能会更加恶劣。
既然商家是这种态度,我认为当事人有必要和商家较较真。
商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使其不受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侵权最主要的两种表现形式就是侮辱和诽谤。侮辱行为,是指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公开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既包括以行为方式进行侮辱,也包括语言方式,例如以口头语言或者文字方式对他人进行嘲笑、辱骂。
商家在消费者的差评下面,直接回复“土狗”二字,这个页面是所有人都能看到的,我认为已经构成了公然侮辱。既然店家认为这是自己内心真实表达。那就直接报警走法律程序吧。
我想说的是,开门做生意,尤其是食物,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有人给好评,自然会有人给差评,对于好评,应该感恩,对于客观的差评,应该虚心接受并改进。而不是见到差评就回怼,这样只会让自己更加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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