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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示报告制度我局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层层负责制,科员及其他办事人员对主任(处长)负责,主任(处长)对分管局长负责,分管局长对主持工作局长负责。
2、2、处(室)及其工作人员遇到局机关未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分别向处(室)负责人和局领导请示汇报。
3、3、凡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必须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然后,根据领导指示精神,组织落实。
4、4、下级部门、平行机关或外地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电话、书面材料或直接到局机关口头汇报请求指示、批准以及询问的问题,也应向局领导请示汇报。
5、5、对工作人员请示报告的问题,处(室)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不能答复和自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按照领导批示的意见,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也可直接向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但办理完毕后应向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反馈有关办理的情况。
6、6、对请示报告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局领导研究确定的意见进行答复。
7、答复要明确,不能含糊其词。
8、对请示报告的问题及时答复的应及时作出答复;一时难以答复的应先初步解释,然后再按时作出答复。
9、7、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致使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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