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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隆科技: 艾隆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全球最新

2023-04-21 01:10:51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88329     证券简称:艾隆科技            编号:2023-023


【资料图】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173.4677 万股。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3.467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7,720.00 万股的 2.25%。其中,首次授予 159.5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7,720.00 万股的 2.07%,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的 0.18%,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5%。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

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

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3.467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720.00 万股的 2.25%。其中,首次授予 159.5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7,720.00 万股的 2.07%,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额的 91.95%;预留 13.967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7,720.00

万股的 0.18%,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5%。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

心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

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45 人,约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642 人的 22.59%。包括: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上述激励对象中,公司

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

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银花女士。张银花

女士自本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作为公司管理团队的核心,负责公司战略结构、技

术指导等工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张银花女

士作为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核心,长期引导公司的总体战略部署和日常经营决策,

其丰富的理论知识及实战经验让公司始终站在市场发展的前沿,对公司具有重大

贡献。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张银花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董事、总经理徐立先生,其直接持有公司

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

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

将徐立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朱锴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银花女士为

母子关系,朱锴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市前的筹

备工作及上市后的公司治理工作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将朱

锴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

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占授予限制性

                                 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总量的比

                                 数量(万                  本的比例

                                              例

                                  股)

                    董事长、核心技

                      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核心骨干人员(137 人)             131.00     75.52%     1.70%

             预留部分                13.9677      8.05%     0.18%

             合计                  173.4677    100.00%    2.2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

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三)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限制

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同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

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

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0.4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0.4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0.42 元/股。

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6.24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

交易均价的 56.35%。

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7.05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

易日交易均价的 55.11%。

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8.75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60 个交

易日交易均价的 52.70%。

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40.83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01%。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为每股 20.42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

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对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的确定,是以促进公司发

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

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

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

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医疗物资的智能管

理领域,公司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药品、耗材及其他医疗物资的智能管理,同时

公司正在积极开拓其他应用领域。公司所处行业需要一定的软硬件开发能力,随

着公司经营规模较快扩张和竞争优势的不断提升,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这就需

要公司能够有效留住并吸引优秀人才,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更

好地应对技术革新迭代、人才竞争等诸多方面的挑战。因此,公司拟实施本激励

计划,推进公司长期发展与运营,进一步完善企业薪酬体系,增加员工企业荣誉

感与归属感,吸引和保留核心员工,同时,积极引入外部优秀人才,强化发展人

才队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具备高素质的复合

型人才,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

充,也有利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稳定核心团队,

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

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

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被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可归属

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            净利润复合增长率(A)或营业收入(A)

  归属期

          年度

                      目标值(An)               触发值(Am)

                 以 2022 年为基数,2023 年净   以 2022 年为基数,2023 年净

首次授予第一个          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

  归属期            或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7   或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亿元                    5.1 亿元

                 以 2022 年为基数,2024 年净   以 2022 年为基数,2024 年净

首次授予第二个          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

  归属期            或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8   或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亿元                    6.1 亿元

                 以 2022 年为基数,2025 年净   以 2022 年为基数,2025 年净

首次授予第三个          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

  归属期            或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2   或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亿元                    7.3 亿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n                   X=100%

净利润复合增长率(A)

                     Am≦A 或营业收入(A)

                      A 注:1、上述“净利润”指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具体如下:

          考核            净利润复合增长率(A)或营业收入(A)

  归属期

          年度

                      目标值(An)               触发值(Am)

                 以 2022 年为基数,2024 年净   以 2022 年为基数,2024 年净

预留授予第一个          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

  归属期            或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8   或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亿元                    6.1 亿元

                  以 2022 年为基数,2025 年净   以 2022 年为基数,2025 年净

预留授予第二个           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

  归属期             或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2   或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亿元                    7.3 亿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n                  X=100%

净利润复合增长率(A)

                        Am≦A 或营业收入(A)

                          A 注:1、上述“净利润”指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按下表

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

年计划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

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

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公司选

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或营业收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复合增

长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发展成果的核心财务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

争力和获利能力。营业收入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

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反映了企业经营情况和未来市场拓展目标。具体数

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

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

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

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情况进行自查。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

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独立意见。

见。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

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

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

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相关意见。对于

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

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

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价;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归属日的期限);

平均波动率行业最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及以上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 2023 年 5 月中旬首次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

               预计摊销的总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性股票数量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

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

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13.9677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

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

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

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

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

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

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控股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

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

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

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

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

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

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

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

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

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

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

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

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

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

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三)《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

  (四)《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艾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七)《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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