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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7日讯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近日,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出台《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并实施,对少部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等17种轻微消防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规定出台本身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让单位整改隐患。所以我们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提升企业单位整改的积极性。”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陈兵向闪电新闻记者介绍到。
规定中,对少部分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轻微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使用杂物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等十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可不予行政处罚。
对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轻微损坏等五种消防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判定2年内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且3日内及时改正的,下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首次出现:若单位自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或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单位采取了相关措施对该区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也可不予处罚。
据了解,此次将17种消防违法行为单列成《不予处罚清单》,是总队优化营商环境采取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重要补充。
“当然,举报投诉以及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后果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及时整改就可以消除隐患的,我们也会定期修订《清单》,把它加进来。”陈兵处长表示。
闪电新闻记者 孔然 通讯员 刘心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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