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律倍《骑射图》
中国古代史学
(资料图)
吴凤霞
渤海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原刊于《史学史研究》2023年第2期】
摘 要:辽代因修起居注而设记注官,但《辽史·百官志》南面朝官所列起居舍人、起居郎并不是记注官,所谓的“起居舍人院”也并不存在。辽代的记注官为使职化差遣之职,由牌印郎君、翰林都林牙等兼任。牌印郎君属于皇帝身边近侍,隶属于牌印局,翰林都林牙(总知翰林院事)属于朝官中的文官,可能隶属于大林牙院。辽代记注官皆以契丹文化人充任,这与辽代皇帝为中心的政务运作系统普遍使用契丹语有关。辽代记注官所编《起居注》失之于略,根源在于诸司供报送录制度不健全,以及记注官听闻议政的权力有限。辽代记注官之设,既弘扬相延数代的编修《起居注》传统,也具有多民族文化交融的特点。
关键词:辽代;记注官;牌印郎君;翰林都林牙;起居注
《辽史·百官志》关于辽代修起居注官职及隶属机构的记载是非两存。随着学界关于辽代官制研究的深入,人们对《辽史·百官志》所列机构及职官的实情有了更清楚的认知,其南面朝官门下省之下所列起居舍人院及所属三职官(起居舍人、知起居注、起居郎)存否及虚实已有判定。学者研究认为,起居舍人、起居郎皆为辽文官虚衔,仅有知起居注为实职;而《辽史》卷四七《百官志》南面朝官条下所载各机构,除汉人枢密院、中书省、翰林院、御史台、大理寺、宣徽院、司天监、国子监等寥寥数家之外,恐怕皆为子虚。唐代的职事官体系至辽代已发生重大变化,在辽代虽仍以“官”的形式存在,但与具体职事无关,多数都与宋代寄禄官类似。既然所谓的“起居舍人”“起居郎”已与修起居注无关,那么,《辽史》中仅见于《百官志》的“起居舍人院”显然并不存在。但辽代记注官由何人充任?他们归属哪些机构?辽代记注官的选任有无特点?他们所编《起居注》质量如何?这些有关辽代记注官的问题尚令人心存疑惑,基于前贤的研究,根据有限的文献(包括石刻文献),本文试予以初步探讨。
一、牌印郎君与牌印局
《辽史》的相关记载和辽人墓志资料表明,知起居注一职参与起居注记录工作,但职司记注者为兼职而非专职。充任其职者有牌印郎君。如耶律敌烈,“重熙末,补牌印郎君,兼知起居注。”契丹小字《耶律迪烈墓志铭》确实提及耶律迪烈曾任“印牌司之郎君”,且有于义为“起居注事”的契丹文表述。《辽史》本传与其墓志铭可相互印证。刻于大康二年(1076)之后的契丹小字《耶律(韩)高十墓志铭》撰者耶律固的署名译成汉语为“可汗之□□族系季父房布鲁宁太师之孙、印牌司之郎君右日事志耶律固撰”,刘凤翥、青格勒认为,“右日事志”可能是“撰写起居注”“修日历”“修实录”之类的职务,参照契丹小字《耶律迪烈墓志铭》,可能“右日事”就是“起居注”。似乎契丹语称谓更能反映记注官的历史渊源,唐人褚遂良就曾说:“今之起居,古左右史也。”撰写于大康七年(1081)的汉文《萧孝恭墓志》记载:“今主上言念宗祖忠竭,召入门闬,招亲于黼,入觐进于丹墀,委任班联,专绸符宝。以牌印祗侯,寻掌宿史。皇上朝夕举止,躬执笺毫,备于国史。”此段记载表明萧孝恭曾任过皇帝身边的牌印祗侯兼掌史事记录,“皇上朝夕举止,躬执笺毫,备于国史”,即君举必书,显然应是为国史之资料的修起居注工作,因此,可知文中“宿史”当是知起居注的别称。牌印祗候全称应是牌印祗候郎君,省称牌印祗候,或牌印郎君。
牌印郎君具体职掌是什么?《辽史·仪卫志三》的记载有所提及:
银牌二百面,长尺,刻以国字,文曰“宜速”,又曰“敕走马牌”。国有重事,皇帝以牌亲授使者,手札给驿马若干。驿马缺,取它马代。法,昼夜驰七百里,其次五百里。所至如天子亲临,须索更易,无敢违者。使回,皇帝亲受之,手封牌印郎君收掌。
此段记述的最后一句涉及牌印郎君的职掌,即收掌具有印信作用的符牌。由于牌印皆书契丹字,牌印郎君皆选自有文化的契丹贵族子弟,这一点《辽史》的相关记载可以证实。《辽史》列传提及的曾任牌印郎君者多有才学。如萧朴,“博学多智”;耶律庶成,“幼好学,书过目不忘。善辽、汉文字,于诗尤工”;耶律蒲鲁,“幼聪悟好学,甫七岁,能诵契丹大字。习汉文,未十年,博通经籍”;耶律敌烈,“宽厚,好学,工文词。”《辽史》无传的耶律固更是多位辽代重要人物契丹小字墓志的撰者,《辽史》也记其在大康十年(1084)以牌印郎君的身份傅导燕国王耶律延禧。郎君虽然都是贵族子弟,但在郎君承担的职事中,牌印郎君的选拔显然有学识要求,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充任的。作为掌管牌印的近侍,以之兼司记注正用其所长,可随时记录皇帝言论和军国大事。李桂芝在《契丹郎君考》一文中对牌印郎君任职者及其仕进情况有专门探讨,认为:“皇族、后族和诸部人皆可为牌印郎君,但以皇族、后族任此职者为多。牌印郎君有才干被赏识,可以为官,甚至步步高升,直至百官之首北院枢密使。”说明牌印郎君出身者往往有很好的前程。当然,牌印郎君也不是全都兼任知起居注,目前仅见耶律敌烈(迪烈)、耶律固、萧孝恭三位兼司记注之职。从大康二年(1076)后撰刻的契丹小字《耶律(韩)高十墓志铭》和大安十年(1094)撰刻的契丹小字《耶律智先墓志铭》的撰者耶律固署衔看,均有印牌司之郎君,但同时兼职一为“右日事志”,一为“知掌管写字之院事”,后者即是总知翰林院事。也就是说,牌印郎君除了兼知起居注外,也可以兼知其他职事。
至于牌印郎君的隶属机构,可以确定是牌印局(契丹小字墓志铭皆称“印牌司”),或称牌印班。此机构的归属,《辽史·百官志一》列其为北面著帐官下,关树东认为:“将祗候郎君混同于著帐郎君,实属不妥。”他指出:“御盏、牌印等郎君不过是祗候郎君的具体分工。”他视御盏、牌印郎君为北面御帐官。乐日乐认为辽朝的诸多郎君,职责有别,归属机构也不同,朝廷设郎君班、祗候郎君班详稳司、牌印局、御盏局等对其进行管理,并指出辽代宗室贵族不以科举涉身功名,而是补本班、祗候、牌印、御盏郎君,他们以担任宫廷服侍和宿卫获得选官资格,略带“家臣”的性质。显然,辽代的牌印郎君属于北面官系统,而不属于南面官系统。他们的主要身份为服务于宫廷的近侍人员,其中,博学多才,掌握契丹文字(或契丹、汉文兼通)者,可兼司记注之职。
辽朝胡瓌描绘的契丹人《出猎图》
二、翰林都林牙(总知翰林院事)
与大林牙院
从《辽史·萧韩家奴传》的记事可知,在辽兴宗朝,萧韩家奴曾以翰林都林牙的身份兼修国史,且担当修起居注之责。对于他的职任,辽兴宗有诏谕:“文章之职,国之光华,非才不用。以卿文学,为时大儒,是用授卿以翰林之职。朕之起居,悉以实录。”同传也记载,辽兴宗的言动,萧韩家奴确实记录在册,“会有司奏猎秋山,熊虎伤死数十人,韩家奴书于册。帝见,命去之。韩家奴既出,复书。他日,帝见之曰:"史笔当如是。’”此段记载反映出两方面信息:一是萧韩家奴确实预闻朝议,并将听闻之事实记录于史册;二是辽兴宗耶律宗真可以自观《起居注》,并对《起居注》记录内容提出修改意见,而他对于萧韩家奴的坚持记录给予肯定,也表明他知晓记注官善恶必记、君举必书的记事原则。
《辽史》中林牙与修起居注有关的记载还有:《辽史·道宗本纪三》大康二年(1076)十一月甲戌的记事:“上欲观《起居注》,修注郎不攧及忽突堇等不进,各杖二百,罢之,流林牙萧岩寿于乌隗部。”从此条记载提及“修注郎不攧及忽突堇等”看,当时的修注郎不只两个人,可能好几个人。从他们的名字看,应当都是契丹人,但修注郎由什么官兼任却未言明。何天明认为:“前后两事相连,林牙萧岩寿被流放与"起居注’未能及时交付有关。”萧岩寿若真因此事被流放,则说明他所任林牙一职也参与修起居注工作。依据《辽史》其本传,他于大康元年(1075)迁北面林牙,也就是说大康二年所言林牙应为北面林牙。
耶律固于乾统元年(1101)撰写契丹小字《宣懿皇后哀册》时的署衔中有“日事”“字执掌之事知”等职,按照汉语的语序应是“(知)起居注”“知掌管文字之事”。
前后数例表明,辽朝的知起居注一职,除了皇帝御帐官牌印郎君兼司之外,也有翰林都林牙、北面林牙、总知翰林院事等名目掌文翰官兼任,他们全部属于朝官系列。其中,耶律固所任的总知翰林院事,其所撰契丹小字署衔的汉语语序为“知掌管文字之事”。陈述认为总知翰林院事就是翰林都林牙,指出:“庶箴、庶成弟兄任都林牙年月,正在酝酿筹组南北两元官制统一时期,北面都林牙即翰林都林牙,为朝廷首席文翰官。亦即道宗末年耶律固曾任之总知翰林院事。”只是翰林都林牙的隶属机构是一个值得商讨的问题,《辽史·百官志三》列其为南面朝官系列翰林院属官。但萧韩家奴、耶律庶成在辽兴宗朝任翰林都林牙,又记为“林牙”,他们的隶属机构难说就是南面官系列的翰林院。陈述对于翰林都林牙、南面林牙列于翰林院的解释是:“翰林都林牙、南面林牙为北面官,此列于翰林院,为酝酿南北合流时期两元统一之内容。”认为翰林都林牙是北面官,但对其列于南面翰林则解释为可能当时南北官制趋于合流之表现。即认为当时南北面官制处于调整变化中,但并未断言《辽史·百官志》此条记载有误。目前学界认为,《辽史·百官志》存在众多问题,林鹄和孙大坤的研究多有指正。《辽史》及相关的文献未有翰林院、大林牙院建置的信息,可以推定元代史官大概仅凭林牙、翰林官而认定有如此两个机构。很可能的情况是,辽代因文翰之需而设有掌文翰之官及官署,但因其境内既通行汉文,又通行契丹文,便设掌汉文诏令文告的官员,称之翰林官,而掌契丹文文告书写的官员,称为林牙官。当然该机构的官吏也有层级的区别。所以有不同名目的林牙和翰林官。原本掌文翰之职的机构只是一个,用汉语称为翰林院,而用契丹语则为大林牙院。只是元末史臣遵照南北面官制而一分为二。
三、辽代记注官的选任特点
由上述可知,作为使职化的记注官,在辽代倾向于选择两类官吏:一是皇帝近侍牌印郎君,一是掌文翰的林牙。但又不是所有牌印郎君和林牙官都兼司记注,记注官的选任到底具有哪些特点呢?现将见于记载的记注官列表如下,以便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上表所列出的辽代记注官人数十分有限,肯定是不完整的片段信息。辽朝记注官不可能晚至辽兴宗朝才设置。早在会同四年(941)辽太宗就诏有司编《始祖奇首可汗事迹》,这当然是追述契丹早期历史,但修史活动的开展显示出辽朝已开始重视历史的记录。旨在保存历史的勒石纪功活动更早便开始了,辽太祖三年(909)四月乙卯,“诏左仆射韩知古建碑龙化州大广寺以纪功德”。辽太祖五年(911)三月驻扎于滦河,同样有“刻石纪功”之举。关于辽朝当代史的编纂,明确的记载是,辽景宗保宁八年(976)二月壬寅,“谕史馆学士,书皇后言亦称"朕’暨"予’,著为定式。”既然是给史馆学士的诏谕,则肯定为修史活动中的书法要求,但此时所修是《实录》,还是《日历》并不能确定,二者皆关乎当朝皇帝皇后言行及政务活动。辽代史官首次奏进《实录》是在辽圣宗统和年间。《辽史·圣宗本纪四》记载室昉等进《实录》的时间为统和九年(991)正月乙酉,获“赐物有差”;《辽史·室昉传》记其于统和八年(990)“表进所撰《实录》二十卷”,得到皇帝表彰。二者记载稍有差异。《实录》一般在《起居注》《日历》的基础上编修,元人苏天爵就曾提及到:“史官修史,在内天子动静则有《起居注》,百司政事则具于《日历》,合而修之曰《实录》。有《实录》方可为正史。”这一修史程序大概通行于辽宋金元时代。所以可能的情况是,辽景宗朝已有记注官之设置,以掌记皇帝言动。只是对于当时司职者,史书缺于记载。可以肯定的是,关于百司政事的《日历》的纂修在辽圣宗统和后期渐成制度,史载:统和二十一年(1003)三月壬辰,“诏修《日历》官毋书细事”;统和二十九年(1011)五月甲戌朔,“诏已奏之事送所司附《日历》。”这两条诏令表明,有关《日历》的书法规则和史料报送制度正在形成,皇帝对修史的关注和控制也在加强。
从见于记载的辽代记注官信息看,他们的选任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全部由契丹文化人兼任其职。无论是牌印郎君,还是翰林都林牙(总知翰林院事)、北面林牙,无一例外均是契丹人中文化素养较高者,他们来自不同的部,除了不攧、忽突堇出身不详外,其他人均是贵族出身。此一特点可能与辽代皇帝为中心的政务运作仍然以契丹语为主要语言有关。虽然辽朝一些皇帝能诗善文,但日常用语、行为习俗却较多保持了契丹民族的传统。
四、记注官所编修《起居注》的质量
辽朝史学发展经历一个过程,辽朝前期战争频繁,统治者虽有史学意识,但无暇礼文修史。与之相应,辽朝记注官记事开启稍晚,《辽史》无《艺文志》,清人所补《辽史艺文志》有些提及其《起居注》,有些未予提及。黄任恒撰《补辽史艺文志》列有起居注类,但将《实录》亦归于此类,其中也列有《兴宗起居注》《道宗起居注》。因为辽兴宗、辽道宗朝都有知起居注或修注郎之设。其实,辽朝天祚帝时也应有起居注编修,因为乾统元年耶律固以总知翰林院事的身份知起居注。按理来说,《起居注》作为修国史的基础材料,当在一朝国史(包括《实录》)编纂之前便有一定的积累,辽朝明确开始本朝《实录》的编修是在辽圣宗统和年间,而早在保宁八年(976),辽景宗有谕令给史馆学士,关于书皇后言也称“朕”“予”,说明此时已有史官记录皇帝和皇后言行。因此,辽朝也当编纂了《景宗起居注》《圣宗起居注》。也就是说,辽朝大概编纂了景宗、圣宗、兴宗、道宗、天祚帝五个皇帝的《起居注》。戎马倥偬的辽太祖、太宗时期是否有《起居注》的编修尚无记载提及,也没有证据显示辽世宗、辽穆宗朝开展了有组织的修史活动。此为辽朝《起居注》编写之大概。
至于辽代《起居注》的质量,可以肯定,不仅失之于略,且难免有不实记载。依据有二:其一,在君主干预下,记注官难以做到“君举必书”。从前述可知辽代君主多以亲信为记注官,自然难以确保《起居注》如实直书。牌印郎君本具有“家臣”性质,翰林都林牙等契丹文臣也多是皇帝亲信者,萧韩家奴、耶律固皆如此。而皇帝自观《起居注》,记注官畏祸而不敢记其过失。或者记注官坚守职司直书记事,则遭到皇帝强力惩处而最终难酬其志。辽道宗朝的修注郎不攧和忽突堇就因为不进呈《起居注》而被杖责并罢职。历朝有识之士皆认为皇帝不应自观《起居注》,正因为观之必然干预记注官职权的伸张,影响史之信实。其二,辽代《起居注》质量得不到保证还在于诸司供报送录制度不健全。文献少见辽朝诸司供报送录制度的记载,从传世的《辽史》记事严重漏略的情况看,可以肯定其制度不完备。另外,记注官听闻议政与否也影响《起居注》的编写质量。最初辽代记注官因身份特点,国之常务可得而闻,但机要之事则难以知晓,至辽道宗朝,开始对他们预闻朝议进行限制。清宁二年(1056)六月辛未有规定:“罢史官预闻朝议,俾问宰相而后书。”44这一规定,剥夺了包括记注官在内的众多史官直接掌握国是实情的权力。
综上,辽代记注官并非专职,而是由皇帝身边的近侍牌印郎君或契丹翰林文臣兼职,他们为契丹族中文化素养较高者,且多为兼通契丹、汉文者。因辽代记注官设置较晚及其他相应规定限制,辽代《起居注》成就不高,质与量均不尽如人意。即便如此,辽代记注官之设,亦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保证了中国古代修《起居注》传统的延续,也传承了史官忠于职守的直书精神,萧韩家奴、不攧、忽突堇便是其中典型代表;另一方面,史书编纂的基础性工作有契丹史官参与其中,也是多民族文化交融的结果,是辽代契丹族有识之士对历代相延相承的修史制度认同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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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金嵌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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